霞山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2
一、凡在霞山区投资成片开发土地,经过综合开发(通路、通水、通电、平整土地等),达到工业和其他建设用地条件后,可自办或招商引进各类项目(除国家禁止的项目外),对已开发的土地有权转让、出租或抵押。
二、对外商投资的产品100%出口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免收场地使用费五年;对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免收场地使用费三年。
三、设在霞山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属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外商投资在三千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建设的项目等外商投资企业,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对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二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先进技术企业按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再延长三年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产品出口企业按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后,凡当年产品出口达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现行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最低税率不得少于10%。
七、对在霞山区投资办企业的外商,其直系亲属要求在霞山区安排工作和办理农转非户口的,可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优行解决。
八、对引进外资进行合资、合作经营生产性企业的穿针引线者,在项目建成投产后,由企业的中方按外商投资外汇总额的千分之五,折算人民币一次发给奖励;对引入"三来一补"业务的,由加工企业按投产后连续十二个月实收工缴费的千分之五,折算人民币一次发给奖励。以上两项对本职工作人员奖励折半计算。
九、霞山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审批部门,在收齐申报"三资"(合资、合作、独资)项目的文件后,经审核完善无误的情况下,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或转报。对于报批的加工贸易项目,在资料齐备的情况下,随到随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