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2
为鼓励客商到雷州市投资置业,加快雷州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省和湛江市的有关规定,结合雷州市实际,特制定本优惠办法。
第一条、实行工业用地优惠。凡在雷州市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建设工业项目者,给予用地优惠。已“三通一平”的工业用地,每亩价格3.5万元;未“三通一平”的工业用地,每亩价格3万元;奋勇工业产业区已“三通一平”的工业用地,每亩价格3万元;未“三通一平”的工业用地,每亩价格2万元。
第二条、在本市辖区内的工业企业用电价格与湛江市同网同价。
第三条、实行工业用水最高限价。在本市辖区内的工业企业用水最高价格为1.10元/立方米。
第四条、实行厂房和土地租赁优惠。凡客商租赁雷州市国有工业企业厂房进行生产性经营,每年缴纳税收50万元以上的,厂房每月租金最高限价为3元/平方米;租赁空地每月租金为0.3元/平方米。
第五条、实行税收优惠。凡投资新建的生产性企业,年缴纳增值税的地方所得部分达到100万元以地(含100万元)的,第一年由本级政府财政在地方所得部分中提取30%奖励给企业,第二年在地方所得部分中提取20%奖励给企业,第三年在地方所得部分中提取10%奖励给企业。企业所得税第一年报湛江市批准后免收。
第六条、实行收费优惠。凡投资新建的生产性企业,属本级政府收取的行政性规费全部免收,属服务性收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取。
第七条、实行领导跟踪服务。凡投资新建的重点工业项目,年产值达到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由市四套班子领导成员挂点跟踪服务。
第八条、实行项目代理制度。凡投资新建的工业项目,从项目立项、审批到办证,由市经贸局、市招商局和市外经贸局负责代办有关手续。自投资者交齐所需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需报国家、省和湛江市审批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逐级上报。
第九条、实行招商引资奖励。凡引进客商在雷州市新办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单位或个人,经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和市招商局会审核定,并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确认后,对单位或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单位引荐的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奖励1.5%,对个人引荐的按固定资产总额奖励1%。奖励单位最高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奖励个人最高限额为8万元人民币,奖金自项目投产之日起3个月内由本级财政支付完毕。
第十条、实行争创名牌产品奖励。对雷州市企业争创名牌产品,市政府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获国家名牌产品称号的奖励20万元,获省名牌产品称号的奖励10万元。
第十一条、本办法从二00五年六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