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经济开发试验区(鉴江工业园)投资优惠办法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2
第一条为鼓励国内外客商到吴川市经济开发试验鉴江工业园投资办企业、出资购买现有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股权进行合资、合作或独资经营,对现有企业进行承包、租赁经营,扩大生产等,促进经济发展,现据有关法律、法规,吴川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吴川经济开发试验区鉴江工业园内投资兴办企业的组织或个人。
第三条投资者除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各项优惠外,同时享有本办法规定的优惠。
第四条在工业园兴办企业所需的土地由工业园管理服务机构搞好“三通一平”后,按企业实际需要,划给使用。属租赁土地的,按租赁总面积计算,每月租金为1元/平方米,并每3年根据物价指数的变化情况作相应的调整,租赁期限为3至50年;属购买土地使用权办工业企业的,价款按当地当年同类低价优惠20%。
第五条凡在工业园投资办企业的投资者,在基础建设方面,享有先列优惠:
(一)办理国土手续,厂房报建的各项规费按50%收取,其中市政配套费全免;
(二)免收用电报装费;
(三)对安装自来水的设计,工程勘察,自来水设施负荷、表后给水工程审查、测验等各项费用按标准的50%收取。
第六条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属市本级所得的行政性规费免收,事业性规费按30%收取;自第4年起按规费的最低标准收取。但社会保险金除外。
第七条凡在工业园投资办企业的投资者,按年纳税总额在地方财政所得部分(不含两税基数返还),50万(含50万)以上者,由市财政按5%奖励给企业。
第八条对引荐外商到工业园投资的个人,经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原审批机关和当地财政部门的确认,按实际进入外资金额(指固定投资金额)一次性奖励5%奖金。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引荐者的奖金由企业的中方支付50%;外商独资企业引荐者的奖金,全部由市财政支付。引荐者的奖金,在企业投产满一年后支付。
第九条投资者属吴川市区外的人员,本人及直系或3代以内的旁系亲属或聘用的技术管理人员,户口在国内的,可转为吴川市市区居民户口,并免收户口薄工本费以外的各种费用。
第十条由市政府从工商、公安、国土、税务、劳动、环保、计生等相关部门抽调人员成立工业园管理服务,代办各种证照,代收各项规费,市直各部门不准直接向工业园内企业收费,各项行政性管理服务机构一起进行。
第十一条投资者申办项目,可由市工业园管理服务机构协办,免收代办费。
对投资者申办项目,凡属本市审批许可范围内的,自收齐相关资料之日起个7工作日内办妥开业所需的全部证照手续;属需报省、市或国家审批的项目,自收齐相关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转报上级机关审批,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在执行期间,如与上级新颁发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按上级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