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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溪县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2

第一条:为了改善投资环境,更好地吸引外商投资,发展我县经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鼓励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商)在遂溪县投资兴办下列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

(一)从事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二)兴办生产性企业,特别是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

(三)本地资源开发项目;

(四)“三高”(高产、高质、高效)农业;

(五)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和允许利用外资的其他行业。

第三条:鼓励外商租赁、承包经营我县国有、集体工业、农业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第四条:鼓励外商收购或参股我县国有或集体工业、农业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老企业嫁接外资。

第五条:外商投资于我县生产性项目或基础设施项目,其用地可按成本价出让,按50%征收管理费。

国有企业嫁接外资,向外商投资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或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该企业的土地如属于国家划拨的,国土部门应对转让部分的土地优先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相应免征地方所得税。

属于老企业嫁接外资的项目,嫁接外资后新增加的税收,属于遂溪县增收部分,在5年内全部返还给该企业。

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或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经税务部门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来料加工”企业免征加工费及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第九条:经税务部门批准,外商投资企业新建或购买的房屋,自购买或新建落成之月份起,免征房产税3年;属华侨、港澳台同胞的,自购买或新建落成之月份起,免征房产税5年。

第十条: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还可以享受减征15—30%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第十一条:对投资本县“三高”农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农业特产税方面给予优惠。其中:外商投资的水产养殖企业,从有销售收入年度起三年内,按每亩每年15元人民币的标准征收农业特产税;外商投资的水果、花卉种植企业,从有销售收入年度起,可免征2年再减半征收4年农业特产税。

第十二条:对农副业(含水产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按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

第十三条:外商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荒滩及水面投资生产的产品,自有收入之时起,3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第十四条:外商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第十五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下列外商投资企业给予特别优惠:

(一)产品主要用于出口,年度外汇总收入额减除年度生产经营外汇支出额和外商汇出分得利润所需外汇额以后,外汇有结余的生产型企业(以下简称产品出口企业)。

(二)外商提供先进技术,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以增加出口创汇或者替代进口的生产型企业(以下简称先进技术企业)。

第十六条:产品出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七条:先进技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八条:外商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申请税务部门批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若该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起3年内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或者没有被继续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的60%。

第十九条:外商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免缴汇出额的所得税。

第二十条:由外商投资建厂房及生活配套设施的,减半收取报建费、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消防设施配套费、绿化费。

第二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所需要的供水、供电、交通运输、通讯等,优先解决。减收或免收供水、供电贴费和安装费。

第二十二条:对外商投资企业(包括非产品出口企业和非先进技术企业)免征职工的各项补贴(即当地财政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10%计征的补贴)。

劳动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临时工调配费时,1年核定1次。公安部门按减半征收流动人口治安管理费。

第二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限制出口商品或国家另有规定的产品以外,免征关税。

第二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额内进口自用设备,按国家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二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其产品出口合同而进口(包括国家限制进口)的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按国家规定免征关税和增值税,免领进口许可证,由海关按保税货物进行监管,凭企业合同或进出口合同验放。

第二十六条:除国家和省有特别规定的以外,设在本县的外商投资企业,以自行平衡外汇收支为原则,可自定产品内外销比例。

第二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员,在本县生产经营消费和就医、子女入学、旅游、交通、用水、用电、用气、通讯、房租以及其他一切生活消费,均与本地居民和县内国有(集体)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对申办外商投资企业,经计划部门批准立项后,由对外经济贸易局和县工商局实行联合审批。在资料齐备的情况下,属我县审批权限的,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来料加工”项目,在2个工作日内批复。属市级以上部门审批的,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上报。

第二十九条:对外商投资项目实行联合报建。规划建设局、市政管理局、环保局、防疫站、消防、安全生产等部门的手续集中在县规划建设局办理;如果申请资料齐备,上述各部门分别在1个工作日内办妥。外商投资项目报建时免收各种押金。

第三十条:为方便外商来我县投资,我县设立外商投资服务中心(设在对外经济贸易局),接受外商的投资业务和进出口业务咨询及服务,免收各种费用。

第三十一条:凡外商实际投资额30万美元以上的,可视投资情况批准其在国内的亲属2人以上办理农转非手续。

第三十二条:对引荐外商投资有成效者,经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原审批机关和当地财政部门确认,按一年内实际进入外资金额一次性奖励5‰奖金。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引荐者的奖金由中方支付50%,当地财政部门支付50%;外资企业引荐者的奖金,全部由当地财政部门支付。

第三十三条:各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不得乱摊派、乱收费。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县物价局依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列出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交由县对外经济贸易局统一代收。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企业有权拒交,并可直接向县人民政府书面投诉或向县对外经济贸易局投诉(:7762279)。

第三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合同、章程运作,其自主权不受干涉。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遂溪县对外经济贸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及外国华侨在遂溪县投资兴办的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国内其他省、市、县的公司、企业、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来遂溪投资兴办的企业,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修订印发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在执行期间,如与国家和省、市新颁布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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