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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闻县关于鼓励发展民营经济若干规定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2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认真落实“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营造优良的投资经营环境,切实保护、鼓励和引导我县民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一、放开经营条件和范围

(一)放开经营方式。除法律、法规禁止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经营的行业、项目和商品外,其他行业、项目和商品均允许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经营。

(二)对申请开办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外向型和科技型民营企业,其注册资本暂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可先核准注册登记,并限期在1年内补足,对开发高科技产品的民营企业,允许将专利或非专利技术经营评诂后折为股本,其所占份额允许在总注册资本35%之内。

(三)非本地居民具备工商注册发照前置条件后,凭身份证和相应的注册资金可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开办个体工商户或:民营企业,本县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申办民营企业以及民营企业从事科技产品开发的,对其注册资金要求可适当放宽。具备下列两项条件以上(含两项)的民营企业,经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湛江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申请组建民营企业集团公司,并冠以“徐闻县”的名称。其条件:1、实际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2、有3个或3个以上经济实体和1个龙头产品;3、年产值或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或年交税80万元以上;4、年出口创汇50万美元以上,或产品获部、省、市优质奖。

二、规范办事程序和简化办证手续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除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供许可证、资格审查和专项审批作为工商注册发照前置条件、申请者应先到有关部门办理外,任何部门不得另外附加许可证、资格审查和专项审批等前置条件。

(五)凡具有法定验资资格的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均可从事企业注册资金“验资”服务,且具有同等的砝律效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向申办者指定验资单位。

(六)成立民营经济服务局,实行“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一个窗口收费,一次性办妥”的做法,简化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同时,推行投资代理制,对投资5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由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代理;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内资项目,由县经济贸易局代理。凡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的项目,投资者只需递交一张申请表,一切手续由有关部门跟踪代理办妥。

(七)凡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申办项目和请求有关事项,资料齐全,在1个工作日内可以办理完毕的务必当天办完;不能当天办完的,最多不能超过3个工作日(需考察、论证的项目办理期限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无特殊情况超过规定期限不予办理亦不作出充足理由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并补办批准手续。

三、缴费优惠

(八)各类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员工免交暂住证费、各种年检年审费属本县留成部分(机动车辆除外)。

(九)新办各类民营企业(含扩建项目)可享受如下优惠:

1、经县人民政府批准,通过协议形式新出让土地的,土地出让金可按最低出让控制底价出让;市政建设配套费一次性缴交的,可按总额的60%缴交;若在3年内分期付款的,按总额的100%计收,缴交比例为4:3:3,先发给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待缴足费后再发给原件。

2、征地管理费、许可证费、资格审查费、专项审批费按收费标准下限减半收取。

3、免交消防基金、各类押金(除国家、省政府和湛江市政府规定缴交之外),卫生工程设计审查费。

4、新办“三高”农业项目和海洋产业项目免交行政事业性收费属本县收入部分3年。

(十)本县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职工新办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凭劳动部门核发的《下岗证》或《失业证》可申请办理营业执照。从办理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免缴行政性收费。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职工从事社区服务的,5年内免缴各种行政性收费。

(十一)凡一次性投资50万元以上或年缴税3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者,其子女在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税务部门证明,由县教育主管部门按投资经营所在地或固定住址所属学区安排投资者子女就学,学校不得拒收,免缴子女择校费和借读费;其缴费标准与学区内学生相同。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取各类入学赞助费。

(十二)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购买、兼并、托管或租赁承包国有、集体企业的,可享受县有关优惠政策。

(十三)原挂靠国有、集体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的民营企业或向国有、集体企业投入少量资本金发展起来的民营企业,由政府有关部门帮助其进行清产核资,界定和明晰产权后恢复其民营企业性质或改为混合型经济企业,重新登记时有关部门只收登记证件工本费。

(十四)残疾人员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减半收取工商管理费。

四、税收优惠

(十五)民营企业收购或兼并国有、集体企业,在原企业注册地继续经营,并接收原职工60%以上的,可凭劳动部门证明向税务部门申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占原从业人员30%以上的,可申请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

(十六)民营企业安置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从业人员60%以上,并签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凭劳动部门证明向税务部门申请享受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占原从业人员30%以上的,可申请享受减半征收2年企业所得税。

(十七)民营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和新技术发生的各项费用,可计入管理费用。开发新产品,经省科委鉴定确认,属国家级新产品的,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属省级新产品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十八)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品为重要生产原料的民营企业,经环保部门认定并报税务部门批准,从开办之日起,可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九)非营利性民营科研机构服务于各行业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经省科技部门确认,报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他民营企业在技术转让中发生的有关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十)民营企业经产品质量认证、质量体系认证、产品采用国际标准、获省级以上名牌产品称号的,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认,3年内企业所缴交的所得税本县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按程序给予技改或贴息支持企业。

(二十一)从事教育、文化、卫生事业的新办独立核算民营企业,经税务部门批准,自开业之日起,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对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兴办的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免征营业税。

(二十二)本县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营业收入,个人自持其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部门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二十三)凡是安置“四残”(盲、聋、哑和肢体残疾)人员达到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经民政、税务部门批准,领取《民政福利企业证书》的民营企业,可享受民政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残疾人从事加工和修理修配业的,免征增值税。

(二十四)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购买专利,吸收外资的费用和技术转让费,经地方税务部门批准,均可列入成本,在所得税前列支;支付的广告费,经有关部门核实证明,可凭发票按规定比例在企业成本或营业外支出列支;对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用于公益事业的捐款,经核实可按规定比例在税前列支。

(二十五)对规模较小而不能准确进行财务核算,采取定期定额方式征税的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由税务部门在核定税款时给予照顾;对实行其他方式征收、生产经营有困难、不能按期交税的,经申请上级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一定期限的缓交照顾。

五、土地优惠

(二十六)凡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使用土地。

(二十七)民营企业主按优惠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不得变更土地用途及使用性质,不得随意转让,连续2年来使用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县国土部门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或经县政府批准按标定地价补足地价款。

六、融资优惠

(二十八)各金融部门要积极开展个体民营企业贷款业务,对私人投资兴办的企业给予信贷支持。对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贷款,要与国有、集体企业一视同仁,纳入年度信贷计划,逐年增加贷款数额。应根据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资信状况和资产抵押情况办理贷款。对注册资本或净资产2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超过50%,生产适销产品、高科技产品和出口创汇产品的民营企业,应优先安排发放贷款。

(二十九)对民营企业中的纳税大户提出申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新项目,可从本县科技三项经费中划拨适当资金扶持。

(三十)3年内从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所缴纳的所得税新增部分提取20%一25%作为民营企业技术改造和发展高新技术项目的专项基金,实行资金有偿使用。

七、鼓励县外企业、港澳台同胞和外商投资置业

(三十一)鼓励支持县外企业、港澳台同胞和外商采取独资、参股、控股、承包、兼并、购买和租赁等方式来我县投资置业,参与国家对外开放的农业、工业,第三产业的项目开发建设。

八、投资者及所聘用人员给予入户优惠

(三十二)外来人员凡在县区投资经营,年纳税1万元以上,或已投资经营3年以上,累计纳税3万元以上的,经营者本人户口可迁入县城,给予办理常住户口。

(三十三)现有的民营企业年纳税3万元以上或新办民营企业一次性投资50万元以上的出资者(合伙投资者的每人出资20万元以上),企业投产(开业)后,其配偶、子女户口可迁入县城。

(三十四)获得市(县)级以上科技成果奖的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人员,被评为本县“个体民营经济先进人士”的个体民营经济人员、被评为县“个体民营经济先进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其本人,及配偶、子女户口可迁入县城。

(三十五)民营企业从本县以外招收技术、管理人才、或接收大、中专毕业生,由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负责办理。引进具有国家教委承认学历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科技干部到民营企业工作(含现已在本县内民营企业工作的,下同),其配偶和子女可随调随迁;引进具有大专学历的专业技术,管理人才,引进具有初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由人事部门推荐到民营企业就业的大、中专(含劳动部门安排的中技)毕业生,可迁入企业所在地固定住所,亦可迁入县人才交流中心或县劳动服务公司所设立户口专户管理。

九、鼓励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民营企业工作

(三十六)签订2年以上合同到县内民营企业工作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档案工资升两级,计算连续工龄,并由原单位按其原有工资累计2年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保留原来级别及身份,合同期满后,由本人选择辞去公职或由原单位推荐安排工作。

(三十七)大、中专毕业生到民营企业工作,其档案及人事关系由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代理,工龄、转正定级、档案工资、职称评定等均按国有、集体企业干部一样办理,计算连续工龄,免交人事代理费。

(三十八)企事业单位在职专业管理技术人员,在不影响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经济利益和科技成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利用业余时间到民营企业兼职,进行技术开发、新产品研制、技术培训、信息咨询等有偿服务。

(三十九)凡到民营企业工作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集体企业干部职工、大中专毕业生及从外地引进的技术人才,由民营企业承接其社会保险关系,享受本县社会保险一切待遇(含养老、失业、工伤、医疗保险待遇)。

十、依法保护合法经营

(四十)公安、司法部门要依法从重从快打击敲诈、勒索、打砸、哄抢等侵犯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经营者利益的犯罪行为。有条件的可对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经营者实行划段连片保护,对民营企业纳税大户实行挂牌保护。若因治安问题造成损失需要赔偿的,由政府牵头协调处理。

(四十一)坚决制止向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现象。县政府有关部门对“三乱”行为每年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切实减轻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不合理的负担。

(四十二)企业领取的营业执照是民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合法依据,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可以吊销以外,其他任何部门不得收缴。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需责令企业停产、停业的,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四十三)不得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参力口非法定的评比、评优、达标、鉴定、考核、培训、考试等活动;不得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订阅各种报刊杂志和内部资料。

(四十四)对进入本县收购运输各类工农业产品或从事合法营运活动的外地车辆,不得随意设卡检查,一般违章教育放行,严重违章扣证优先处理,不得随意套用处罚条例。

(四十五)凡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实行“一证、一卡、一票”制度,收费单位凭《收费许可证》,收费人员必须佩戴收费卡和使用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亮证收费。全面实行交费卡制度,标明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单位名称,按卡交费。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和各种借口的强行赞助行为,企业及个人有权拒绝,并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依法查处。

(四十六)对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问题,要以教育、引导为主,需进行处罚的,要做到有理有据,按照法律程序执法,防止乱罚款、乱扣证等违法违纪行为。

十一、加强管理

(四十七)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发展民营经济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民营经济摆上重要位置,做到思想上重视、政策上扶持、产业上引导、管理上加强,鼓励、引导和促进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

(四十八)对现有民营企业要在用地、用电、用水、银行贷款、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出国出境、人才引进等方面与国有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四十九)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要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按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缴纳保险费,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的法规。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打击假冒i伪劣产品,反对并制止垄断和欺行霸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十)大力提高民营经济人士政治待遇,积极推荐杰出的民营经济人士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发挥民营经济人士参政议政作用。

(五十一)对本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本县以外和外籍民营经济人士,授予“徐闻县荣誉市民”的称号。

(五十二)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通力协作,加强服务,为民营企业提供市场信息、产品推介、引进管理技术人才、经济法律咨询、投资指导、资产重组和人员业务培训等服务。

(五十三)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民营企业进行改革、改造、引导民营企业向集团化、规范化发展,符合条件要求上市的,要积极推荐上市。

(五十四)建立健全工商联各级分会、行业商会和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民营企业协会,充分发挥其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协调等职能。

(五十五)民营企业中技术人员的档案由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保管;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包括特种技术上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评定,由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直接报专业职称评定部门评定。取得技术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由所在企业根据需要聘用。

十二、其它

(五十六)县、镇两级党委、政府成立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由县、镇党政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经贸、工商、财政、国i、国税、地税、公安、人事、教育、物价、劳动、银信、统战、王商联、个协和私协等部门(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负责处理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五十七)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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